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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烧高香和燃放孔明灯的公告
新闻来源:新津县花源镇公众信息网     录入时间:2010-3-5

新津县公安局新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
新津县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新津县城市管理局

关于禁止烧高香和燃放孔明灯的公告

 

    为保护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,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,维护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烧高香(即长度超过80厘米、直径超过2厘米的香,下同)和燃放孔明灯(又名“许愿灯”、“天灯”,泛指以可燃物为燃料,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,下同)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县域内销售高香和孔明灯、禁止烧高香和燃放孔明灯。

二、公安、安监、林业、城管、消防等部门将依法坚决制止销售高香、孔明灯和烧高香、燃放孔明灯的行为。

三、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,服从管理,不自制、不销售、不购买、不燃放孔明灯,不烧高香。凡拒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公安部门将依法查处;因烧高香、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的,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。

四、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、举报销售高香、孔明灯及烧高香、燃放孔明灯的行为。举报电话县公安局:82524110、县安监局:82516628、县林业园林局:82517110、县城管局:82518377。

五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新津县公安局  新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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